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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耀华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耀华,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0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0日因犯强制猥亵罪、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耀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耀华路过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魏某某住家时,发现卷帘门没有关闭、上锁,遂通过卷帘门下方钻进房屋内,在二楼卧室衣柜里,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王耀华在重庆市九龙监狱三监区服刑期间,主动向民警坦白了上述盗窃等漏罪事实。同年11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二圣派出所受理本案,并于次日立案侦查。2020年1月21日,该所民警到重庆市九龙监狱将刑满释放的王耀华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王耀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未退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耀华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耀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人民币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耀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耀华主动交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漏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主动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耀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耀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耀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再数罪并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强

2020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耀华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光盘3张、提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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