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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耀华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耀华,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被告人王耀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耀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耀华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耀华,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耀华于2019年7月至9月间,通过网络游戏搭识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假扮女性与被害人谈恋爱,以还贷款、生病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94727.4元。

被告人王耀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1部(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手机截图、还款协议、谅解书等;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耀华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耀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耀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耀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1月23

附:

1.被告人王耀华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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