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者雪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者雪,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18年7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者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王者雪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飞龙网吧门口,将价值200元的冰毒卖给向某某(已强制隔离戒毒)、陈某某(已行政拘留)。

2.2019年夏天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王者雪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下北街路边遇到向某某、陈某某,将价值200元的冰毒卖给向某某。

3.2019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者雪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西街牌坊处贩卖200元冰毒给向某某。

4.当日晚上,被告人王者雪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家珍公园牌坊处贩卖200元冰毒给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者雪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者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茂森

2020年1月14日

附:1.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2.换押证一份;

3.被告人王者雪现羁押于青白江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