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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聪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王聪,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4********,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王聪在从事烟酒经营期间因经营不善导致拖欠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19年9月14日至9月16日,被告人王聪经朋友王某某介绍认识高某某后,遂向高某某谎称向其投资烟酒生意,待赚取利润后分红,以骗取高某某信任。后高某某先后以银行电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分多笔向被告人王聪支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83795元。后被告人王聪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王聪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聪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丰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聪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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