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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599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1日被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17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2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31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8月3日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18时许,至常熟市**街道**苑**区**号,趁无人之际,采用翻围墙栅栏、钻窗入户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1800元及香烟4包。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款、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人民币1800元、香烟4包(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颖慧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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