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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胜利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59号

               

被告人王胜利,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暂住常熟市**街**村**局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胜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胜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胜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胜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胜利,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胜利在张家港市**镇**村**号被害人黄某某车库门前,看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后从车内的扶手箱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人民币6.99万元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照片);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胜利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7.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胜利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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