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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胜利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7101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普集镇**路***家属院*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 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其租住的房间内向吸毒人员赵某某出售海洛因一小包,重约0.1克,赵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现金100元,该包毒品赵某某已注射。同年5月21日20时许,在相同的地点,被告人王某某向吸毒人员赵某某出售海洛因三小包,重约0.3克,赵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现金300元。该毒品赵某某已吸食。

2、2020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其租住的房间内向吸毒人员莫某某出售海洛因两小包,重约0.2克,莫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现金200元。该毒品莫某某已吸食。

3、2020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李某某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海洛因三小包,重约0、3克,李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现金200元,另外100元用于折抵王某某欠李某某的欠款。该毒品李某某已吸食。

4、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东边的路口,向吸毒人员李某乙出售海洛因一小包,重约01克,李某乙向王某某支付现金100元。该毒品李某某已吸食。

5、2020年5月21日23时许,武功县公安局民警在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王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从该房间的床上被子里查获一包毒品疑似物,净重3.25克,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还多次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书荣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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