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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胜国抢劫案)(公开版)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阿拉善左旗**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21日9时许,随身携带尖刀乘公交车来到抚顺南站地区,在附近玩具店购买一把塑料手枪后欲实施抢劫。当日19时许,王某甲在抚顺商海大厦附近看见被害人杨某甲(男,卒年42岁)独自一人坐在辽ASF807号黑车别克轿车内驾驶位置,王某甲从车左后门进入车内,用塑料手枪威逼杨某甲头部实施抢劫,遭到杨某甲反抗,后二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甲拿出尖刀猛刺杨某甲左侧头颈部、胸腹部等处数下,致其当场死亡,后驾驶杨某甲的车辆离开现场,并从死者杨某甲身上拿走600元现金及1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将车辆弃于东洲区搭连小区22号楼南侧附近。经法医鉴定:杨某甲系被他人用带刃刺器刺扎身体多处,造成左肺、主动脉根部、腹主动脉、胃、脾破裂导致大失血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安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阿拉善盟左旗其住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塑料手枪等;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博

检察官助理:王鑫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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