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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胜培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82号

被告人王胜培,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17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胜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及3月3日,被告人王胜培两次到本市白云区**街**街**号**栋首层**停车场内,分别盗得广州**有限公司**分公司电动三轮车各1辆。经鉴定,上述三轮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10350元。

2020年3月3日3时许,被告人王胜培先后两次到本市白云区**路**号**快递门前,分别盗得广州**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区**分公司内有便携式打印机的金彭牌三轮电动车各1辆。经鉴定,上述三轮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9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三轮电动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叶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胜培的供述及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胜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胜培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胜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胜培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胜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胜培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具结书》一份。

4、缴获的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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