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82号
被告人王胜培,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17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胜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及3月3日,被告人王胜培两次到本市白云区**街**街**号**栋首层**停车场内,分别盗得广州**有限公司**分公司电动三轮车各1辆。经鉴定,上述三轮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10350元。
2020年3月3日3时许,被告人王胜培先后两次到本市白云区**路**号**快递门前,分别盗得广州**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区**分公司内有便携式打印机的金彭牌三轮电动车各1辆。经鉴定,上述三轮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9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三轮电动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叶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胜培的供述及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胜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胜培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胜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胜培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胜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胜培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具结书》一份。
4、缴获的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