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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胜强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胜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2019年4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胜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胜强谎称在海宁市**镇**村**南侧地块有“杭州市余杭区乾元安置房项目”需要对外承包,以签订承包合同并交纳工程“押金”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44.9万元、饶某某人民币1万元、雷某某人民币5万元、李某某人民币8万元、张某甲人民币3.249946万元、刘某乙人民币16.99万元、俞某某人民币5万元等,共计8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开工令、进场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电消防安装内部承包协议、钢木瓦劳务用工协议、余杭乾元安置房项目、钢木瓦劳务用工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工地项目部食堂承包协议、结算业务申请书、架子工劳务清包合同、银行卡复印件、微信截图、转账记录、钢木瓦劳务用工协议、转账记录、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地小卖部承包协议书、微信账号截图、银行卡照片、账单详情、邮箱收发页面截图、文件、公章影印、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的手机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张某乙的证言,民警朱骁禺、郭聪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刘某甲、饶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刘某乙、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胜强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光盘、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胜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8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小芳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胜强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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