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能尚,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王能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铭秀,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村。被告人李铭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能尚、李铭秀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王能尚、李铭秀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1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将该案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0时许至2019年5月2日1时许,被告人王能尚、李铭秀经预谋后,在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借助技术手段,将用于诈骗的QQ定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利用QQ“附近的人”功能添加被害人陈某某为好友后,向其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并编造收取“扫黄费”“人身保证金”“贵重物品保证金”等名目,累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8587.9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王能尚、李铭秀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商务宾馆**房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能尚、李铭秀的供述和辩解;
4.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能尚、李铭秀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能尚、李铭秀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被告人王能尚、李铭秀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能尚、李铭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能尚、李铭秀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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