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自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乡**村**组**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自强曾于2014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乡**村**组**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自强、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自强租用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单元**室,未经许可,擅自利用淘宝店铺买卖海军、陆军、空军、武警等武装部队的军帽、领章、肩章、臂章等物品,负责采购发货、联系客户和发放员工工资。被告人周某某受雇佣负责通过淘宝网销售武装部队标志服饰。2020年1月19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王自强、周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空军、海军、陆军和武警软帽共计175顶,战略支援部队硬臂章、武警特战硬臂章、肩章、领章、领花、帽徽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共计465件。经武汉市军服管理领导小组鉴定,上述武警软帽、火箭军软帽等服饰属军服仿制品,上述臂章、帽徽、领花等标志服饰属军服标志服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淘宝售卖网页及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刑事侦查照片、房屋租赁业务签订合同合订本、犯罪记录查询材料、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3.武汉市军服管理领导小组军服鉴定意见书;4.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自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自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自强、周某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自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自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户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自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寿青
检察官助理 赵雅宁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自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