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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舜朝非法持有枪支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舜朝,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舜朝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7年,被告人王舜朝为方便自己打猎,从他人处购买和受赠火药枪两支并放置于家中,供自己打猎使用。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舜朝所持有的两支火药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舜朝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舜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舜朝犯罪时患有未特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路华国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通江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38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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