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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航庆贩卖毒品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航庆,外号“丰城佬”、“果鸡”,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航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航庆多次在本市**街道**村委的家中等地向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芦某某通过给被告人王航庆的网上赌博游戏账户转分的方式支付毒资每次100元至300元不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航庆三次在家中向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芦某某通过给被告人王航庆的网上赌博游戏账户转分的方式支付毒资三次共计500元。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航庆在家中向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芦某某通过给被告人王航庆的网上赌博游戏账户转分的方式支付毒资200元。

2019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王航庆通过其父亲王某甲联系了樟树市公安局民警,确认当日将到樟树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投案,同日11时许,南昌市公安局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将被告人王航庆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话单说明、王航庆与芦某某的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芦某某、裴某某、万某某、颜某某、黄某某、熊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王航庆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现场图片、称重记录、毒品送检样品取样笔录、现场图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航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航庆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航庆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小寒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航庆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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