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余建波,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良辉,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68********,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建波、王良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余建波、王良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建波、王良辉至本区**街**小区**栋**楼,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602室,盗走602室内陈某某放在沙发上棉袄内的现金620元,并将601室姜某某晾晒在室外走廊上的两件衣服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余建波、王良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良辉的家属已退还陈某某家属人民币600元,已退还姜某某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余建波、王良辉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退赃条、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姜某某陈述;4.被告人余建波、王良辉的供述与辩解;5.抓获经过;6.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建波、王良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建波、王良辉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建波、王良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建波、王良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建波、王良辉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余建波、王良辉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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