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王艳,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因怀孕于2020年7月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苍松,曾用名胡昌松,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街**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栋**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街**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艳、胡苍松、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艳、胡苍松、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王艳伙同胡苍松在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小区**楼多处房间组织女性从事以有偿发生性关系为主要形式的卖淫活动,嫖资价格为680元、780元、88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协助王艳、胡苍松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王艳主要负责招聘员工和技师、招嫖、收取嫖资以及接待客人;被告人胡苍松为技师主管,负责招募技师、管理技师、收取嫖资、放风;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协助王艳管理技师、接待嫖客;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接待嫖客以及登记技师的上钟情况;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收取嫖资、放风。被告人胡苍松、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在收取嫖资后均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交给王艳。
2020年7月4日凌晨,公安机关对上述房间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卖淫女唐某某和嫖客郭某某、卖淫女李某乙和嫖客龚某某、卖淫女罗某某和嫖客辜某某、卖淫女周某某和嫖客徐某某、卖淫女文某某和嫖客李某丙、卖淫女吉某某和嫖客杨某某、卖淫女吴某某和嫖客季某某、卖淫女刘某某和嫖客李某丁以及正在休息室休息的嫖客金某某,并查获被告人王艳、胡苍松、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被告人胡苍松、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苍松、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胡苍松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王艳、胡苍松追究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苍松、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槐勤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艳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胡苍松、李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二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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