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王艳军,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艳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艳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艳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艳军醉酒后驾驶苏CJ****号小型轿车,沿邳州市戴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场村段时,与沿该道路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戴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发后被告人王艳军驾车逃逸。逃逸至戴圩镇后楼村后王艳军拨打110电话报警,后邳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根据王艳军报警电话联系到王艳军,将王艳军带至邳州市公安局。
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艳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艳军的供述和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艳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艳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庆伟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艳军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