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王艳,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7********,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15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7时许,被告人王艳家耕地的玉米苗被踩死,怀疑是耕地相邻的王某某所为,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产生杀死王某某的想法,从家中拿一把杀猪刀到位于翁牛特旗**苏木**嘎查同村的王某某家院子要捅死王某某和其妻子张某某。因王某某和张某某拿锄头、耙子挡着阻止王艳,被告人王艳的行为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全长33cm的铁质铁把尖刀一把;2.书证一组;3.证人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艳的供述;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锐
检察官助理:娜美拉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艳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涉案物品全长33cm的铁质铁把尖刀一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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