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组, 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8月29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8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犯罪,2019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张某某(另案处理)租用西平县兰衣赵村委院内北边的小院用于制作假烟,聘请马某甲、刘某某、郑某某、牛某某、王某乙、马某乙(均已判决)6个工人分为两班24小时不停参与制作假烟,聘请杨某某负责做饭、装卸原材料、假烟,聘请被告人王某甲负责买饭、送饭、帮忙装卸原材料、假烟。2018年11月23日9时10分,西平县公安局联合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查获该制假工厂,现场扣押YJ14-223卷烟机一台、烟丝4690公斤、过滤棒473万支、盘纸0.45吨、成品烟40.5万支、残次烟27万支,托盘纸600公斤,白乳胶135公斤、水松纸29盘、已使用的滤嘴托盘185个、烟箱110个等物品。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卷制工艺低劣,非法自创品牌,为伪劣卷烟。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成品烟价值256588元、烟丝价值351750元、滤嘴棒107466元、盘纸价值108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马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别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协助他人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玉春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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