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艳雷,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昌平区**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乡**村**组**号)。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2月17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艳雷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王艳雷因欠他人债务无法归还,便想到用租车抵押借款的方式。5月10日王艳雷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到大庆市**公司,张某某缴纳人民币5,000元押金后,与该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台黑色奥迪牌A8轿车,租车后二人驾车到北安市一家复印社制作了一本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和一份车辆抵账协议书。5月12日,王艳雷和李某甲(另案处理)来到兰西县找到被害人周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周某某,以王艳雷的名义从周某某处借款人民币40万元。后王艳雷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4年7月2日,因张某某拖欠大庆市**公司租赁费,大庆市**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车上的GPRS在兰西县将该奥迪车找回。7月19日周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王艳雷于2020年1月12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艳雷的户籍证明、车辆抵账协议书、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艳雷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波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艳雷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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