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公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王艺凡,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村**路**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州**宿舍。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艺凡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艺凡对其同学谎称自己是贷款平台的代理,让同学以个人身份信息帮王艺凡在各贷款平台贷款、租手机、套现等,并承诺贷款本金、利息、租金等由王艺凡来偿还,同时给贷款同学提成。截止案发时,被告人王艺凡共计诈骗90907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艺凡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艺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艺凡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_3.补充证据壹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