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王艺霖,曾用名王伟,化名易森,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岭市**道**路**号,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楼**。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艺霖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始,被告人王艺霖以“易森”的虚假身份,租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和**单元自编**房**、**及**单元,先后以广州市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公司”)的名义对社会公众宣传投资项目。期间,被告人王艺霖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项目的情况下,虚构潮**公司系广东省浙江商会控股企业,与沃尔玛、华润万家等大型超市合作开发令商卡,经营商品供应链等事实,以可获取10倍于本金的收益为诱饵,诱骗公众投资。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艺霖关闭潮**公司逃匿,并销毁被害人投资、收益数据。
经广东大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王艺霖控制的投资款收款账户银行交易明细,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艺霖共吸收付某华等34 名已报案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l206495元,已返还240606元。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艺霖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令商卡”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付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王艺霖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艺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颂捷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艺霖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4册、光盘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