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278号
被告人王芝剑,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芝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8日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王芝剑隐瞒其真实身份,使用名为王家乐的港澳通行证,伪装自己是澳门人,并谎称自己在安宁有超市,在澳门、大理等地有房产等,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并在得到被害人信任之后,顺利与被害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王芝剑以自己是澳门人不能办信用卡、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宝转账或者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让被害人进行网络借贷等供其直接用于消费挥霍。经审查,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芝剑以上述方式共从被害人乔某某处骗取钱款164386.17元,从被害人胡某某处骗取钱款68227.30元,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取钱款143480.49元,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钱款252171.63元,从被害人杜某某处骗取钱款97196.96元,合计诈骗金额为725462.55元。2020年3月24日,被害人报警,同日,被告人王芝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芝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芝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振东
检察官助理:刘文秀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芝剑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光盘八张,散页贰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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