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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芳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芳,曾用名王蔓丽,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7********,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镇**街**组**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2月1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芳与黄某某、舒某某、侯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利用“快乐牛牛”游戏客户端,在网络上建立赌博微信群,组织赌客参赌,并制定1积分对应1元的赌场规则,招揽夏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决)担任财务,由财务从赌客盈利中抽取5%作为赌场抽成,股东依据各自拉客人次抽头渔利,赌场管理员负责和财务对接、审核新人入群等事务,以此运转赌场。截至2018年10月案发时,该赌场共计抽成盈利在三万元以上。

被告人王芳于2019年1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芳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达三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薇 薇

书 记 员:杭 志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芳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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