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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芳芳开设赌场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65号

被告人王芳芳,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芳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芳芳伙同覃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曾某某(另案处理)、“蘑菇”(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在本市横店镇下湖严村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彭某某、贾某某、姜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负责望风或抽头,被告人王芳芳占股1成。2018年1月份徐某某(已判决)也加入该赌场。经查,在赌堂开设期间,被告人王芳芳等人累计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王芳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乙、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芳芳及同案犯曾某某、覃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龙某某、贾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芳芳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堂借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萍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芳芳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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