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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茂军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王茂军,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11966********,汉族,文盲,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31号。因盗窃,于2005年、2006年、2010年、2015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次,于2007年、2010年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18年5月24日、2020年1月1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先后2次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月17日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5月19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茂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王茂军在马鞍山市雨山区**路“**”土菜馆门口,发现该饭店老板敬某某将钱包放置在饭店厨房内的洗衣机上。被告人王茂军趁被害人敬某某临时外出,进入该厨房内将该钱包窃走后离开,窃得现金3600元。被告人王茂军将所盗钱款用于赌博。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王茂军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茂军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茂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茂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茂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茂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茂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茂军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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