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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荣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刑诉〔2017〕88号

被告人王荣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方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荣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5月20日。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现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荣成去到本市厚街镇新塘社区元享酒店3楼的“金足堂沐足阁”沐足,该沐足阁安排技师被害人旦某某在835房间为其提供沐足服务。次日凌晨3时许,王荣成因婚姻家庭问题产生轻生和厌世的心理,在与旦某某交谈过程中明确表示要杀死旦,后其突然从背后掐住旦的脖颈,旦挣脱后跑出房间并向同事呼救。王荣成见状不妙企图离开,值班员工被害人朱某某(男,殁年26岁,湖北省蕲春县人)一直跟着王荣成阻止其离开。当两人步行至元亨酒店二楼下一楼楼梯平台处时,王荣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朱某某捅刺多刀,期间二人发生扭打。后闻讯赶来的员工李某某在与王荣成夺刀过程中被王划伤右手臂(经鉴定为轻微伤)。王荣成最终被朱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人合力制伏。朱某某被捅后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被他人刺伤全身多处致左腋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荣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成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荣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泽洲

 

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荣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四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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