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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荣松、胡世权等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荣松,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湘林,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1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世权,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德明,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1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3月26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荣松、李湘林、胡世权、严德明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告人胡世权、李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6月21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荣松叫被告人胡世权找买越南籍女子的人,胡世权找到被告人李湘林,李湘林找到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在看了王荣松发的越南籍女子照片后确定购买,于是付给王荣松1万元人民币的定金。2019年6月初,王荣松从**县**镇**村委会**村中越边境带着越南籍女子吴某甲,二人搭乘唐某某的车辆到达**市**镇,蒋某某支付7万元人民币给王荣松买下吴某甲做老婆。2019年12月28日,被害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解救。

2、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荣松让被告人胡世权找买越南籍女子的人。胡世权找到被告人李湘林,李湘林找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看了王荣松发的越南籍女子照片确定购买,于是付给王荣松1万元人民币定金。2019年10月28日,王荣松叫严德明出资了1.5万元人民币合伙购买越南籍女子贩卖,并驾车到麻栗坡县**镇***村委会**村约两公里的公路边以3万元人民的价格,与越南籍男子“小某”购买越南籍女子吴某乙。2019年10月30日凌晨3时许,王荣松驾驶车牌号为**奇瑞牌轿车载着吴某乙到达**省**市**镇,李某某支付5万元人民币给王荣松买下吴某乙做老婆,并微信共转账1.8万元人民币给李湘林。2019年12月28日,被害人吴某乙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世权、李湘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松以出卖目的,收买、接送被拐卖妇女,伙同被告人李湘林、胡世权、严德明贩卖妇女2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2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世权、严德明、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世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严德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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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荣松、李湘林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被告人胡世权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5871****;被告人严德明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232****;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3818****;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32份

5.涉案物证6件,除车辆停放于麻栗坡县公安局,其余物证均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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