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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2012年9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于201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尚未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独自至厦门市翔安区**镇**村王某甲的住家,无故按压老人王某乙头部,并持垃圾桶欲砸向其头部,经张某某阻止砸到王某乙的肩膀。同日,王某乙儿子王某丁和其堂弟王某戊、王某己至被告人王某某位于**村的住家向其质问此事,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某遂持一把佛像刀至对方家族位于翔安区**镇**村**里**号的“*****小宗祠”,打砸佛像和茶具等物品。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和该家族其他村民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等十余人得知后,至被告人王某某家中质问此事,被告人王某某遂持辣椒水朝人群喷射。经依法鉴定,被打砸的土地公佛像(含佛龛)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4833元。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同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店镇鼓锣村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董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委托书、在逃人员登记表、重点人员信息表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公然藐视法纪,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483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同种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素专

检察员:张少琦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的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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