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荣炳,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镇**村**组。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荣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王荣炳窜至东莞市**镇**社区**网吧内,发现被害人温某某趴在网吧电脑桌子上熟睡,便乘机将温某某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台黑色VIVO Y71手机(经估价价值550.03元)盗走,并以 200元卖给东莞市**镇**社区**附近一无名手机店。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2日0时30分许在东莞市**镇**社区**公园门口将王荣炳抓获,并在上述手机店起回被盗手机。破案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荣炳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荣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荣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荣炳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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