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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荣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16号

               

被告人王荣,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华西十三村王家基48号。被告人王荣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荣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荣,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荣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荣于2020年8月11日至19日,在江阴市**镇多次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入户实施盗窃,窃得财物部分价值合计人民币3741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荣至江阴市**镇**村**里**号被害人费某某家中,采用翻墙入室等方式入户盗窃,因被发现未窃得财物。

2.2020年8月11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荣至江阴市**镇**新市村**号被害人瞿某某家中,采用翻窗入室等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茅台白酒2瓶(销赃得款人民币1550元)、五粮液白酒2瓶(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元)、XO洋酒1瓶(销赃得款人民币50元)、轩尼诗VS0P洋酒1瓶(价值人民币437元)、浪琴手表1块(销赃得款人民币8000元),天梭手表1块(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LV牌包3只(其中一只销赃得款人民币2500元,另两只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洋府中国梦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80元)、五粮液熊猫版白酒1瓶。其中轩尼诗VS0P洋酒1瓶、LV牌包2只、洋府中国梦白酒2瓶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8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荣至江阴市**镇**新市村**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采用翻窗入室等方式实施盗窃,窃得五粮液白酒2箱、茅台酒2瓶,销赃得款人民币14500元。

4.2020年8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荣至江阴市**镇**新市村**号被害人吴某某家中,采用翻窗入室等方式实施盗窃,窃得黄金叶天叶香烟2条,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元。

5.2020年8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荣至江阴市**镇**小区**号被害人朱某某家中,采用翻窗入室等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茅台名将白酒2瓶、五粮液高度白酒2瓶、飞天茅台白酒2瓶,销赃得款人民币6400元。

6.2020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荣至江阴市**镇**新市村**号被害人吴某某家中,采用翻窗入室等方式实施盗窃,窃得邮册两本、人民币纪念币2套。

被告人王荣因第5笔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了其余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白酒、拎包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费某某、瞿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荣的供述与辩解;

6.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荣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荣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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