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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荣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王荣,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30626011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区横山镇盘峰村,现住址同前,于2019年2月22日涉嫌诈骗罪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荣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王荣在榆林市榆阳区桃源宾馆通过微信将被害人李某某加为好友,后以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李某某手续费300元用于其在桃源宾馆住宿费用,1月22日被告人王荣又以贷款需做流水为由电话告知李某某在其微信绑定的农行卡了存入4000元,并骗得李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当日李某某分两次每笔2000元存入其微信绑定的农行卡后,被告人王荣登录李某某微信将李某某存入的4000元转走,后将李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致使李某某无法登录自己微信。

2.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李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李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李某某微信诈骗李某某微信好友李某某500元。

3.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李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李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李某某微信诈骗李某某微信好友马某某300元。

4.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王荣通过微信将被害人陈某某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在微信上办理贷款,但需在微信上安装屏蔽器才有微粒贷功能为由要求陈某某缴纳安装费,1月28日陈某某通过被告人王荣发的微信二维码收款码支付550元安装费,并按被告人王荣要求将自己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被告人王荣,后王荣将陈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

5.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陈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陈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陈某某微信诈骗陈某某微信好友高某某300元。

6.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陈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陈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陈某某微信诈骗陈某某微信好友曹某某500元。

7.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陈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陈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陈某某微信诈骗陈某某微信好友戴某某150元。

8.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陈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陈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陈某某微信诈骗陈某某微信好友陈某某嫂子1000元。

9.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陈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陈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陈某某微信诈骗陈某某微信好友陈某某200元。

10.2 018年12月6日,被告人王荣通过微信将被害人杨某某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杨某某屏蔽费2900元,并骗得杨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之后被告人王荣将杨某某微信上400元转走。

11.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杨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杨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杨某某微信诈骗杨某某微信好友冯某某4000元。

12.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杨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杨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杨某某微信诈骗杨某某微信好友马某某200元。

13.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刘某某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刘某某1640元手续费,并按被告人王荣要求将刘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被告人王荣,后王荣将刘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

14.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刘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刘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刘某某微信诈骗刘某某微信好友刘某某1700元。

15.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刘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刘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刘某某微信诈骗刘某某微信好友刘某某400元。

16.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刘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刘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刘某某微信诈骗刘某某微信好友李某某1000元;

17.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刘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刘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刘某某微信诈骗刘某某微信好友郭某某1000元;

18.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刘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刘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刘某某微信诈骗刘某某微信好友陈某某500元;

19.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刘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刘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刘某某微信诈骗刘某某微信好友刘某某2000元。

20.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王荣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但需安装屏蔽器,被告人王荣要求王荣将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自己,王荣提供后,被告人王荣将王荣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并将王荣微信零钱里的400元和微信绑定的工商银行卡里的300元,共计700元转走。

21.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王荣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王荣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王荣微信诈骗王荣微信好友谢某某1000元。

22.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王荣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王荣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王荣微信诈骗王荣微信好友王荣200元。

23.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马某某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马某某500元手续费,并按被告人王荣要求将马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被告人王荣,后王荣将马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

24.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马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马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马某某微信诈骗马某某微信好友张某某300元。

25.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候某某加为好友,后以办理贷款提高流水为由诈骗候某某3200元,得手后将候某某电话、微信拉黑。

26.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李某某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李某某180元手续费,并按被告人王荣要求将李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被告人王荣,后王荣将李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

27.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李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李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李某某微信诈骗李某某微信好友纪某某260元。

28.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李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李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李某某微信诈骗李某某微信好友王荣200元。

29.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李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李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李某某微信诈骗李某某微信好友张某某400元。

30.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王荣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但需安装屏蔽器,被告人王荣要求王荣将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自己,王荣提供后,被告人王荣将王荣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王荣微信诈骗王荣微信好友王冰2000元。

31.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田某某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田某某1000元手续费,并按被告人王荣要求将田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被告人王荣,后王荣将田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

32.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田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田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田某某微信诈骗田某某微信好友田某某500元;

33.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田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田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田某某微信诈骗田某某微信好友刘某某1000元。

34.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田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田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田某某微信诈骗田某某微倍好友苏某某500元。   

35.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钟某某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为需自己在钟某某微信上操作为由骗得钟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被告人王荣,后王荣将田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

36.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钟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钟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钟某某微信诈骗钟某某微信好友钟某某1000元。

37.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钟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钟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钟某某微信诈骗钟某某微信好友王荣500元。

38.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钟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钟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钟某某微信诈骗钟某某微信好友王荣500元。

39.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常某某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常某某1000元手续费,并按被告人王荣要求将常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被告人王荣,后王荣将常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

40.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常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常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常某某微信诈骗常某某微信好友刘某某2000元。

41.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常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常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常某某微信诈骗常某某微信好友崔某某1000元。

42.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尚某某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尚某某550元手续费,并按被告人王荣要求将尚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被告人王荣,后王荣将尚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

43.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景某某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但需安装屏蔽器,被告人王荣要求景某某将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自己,景某某提供后,被告人王荣将景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景某某微信诈骗景某某微信好友张局1000元。

44.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陆某某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陆某某300元手续费,并按被告人王荣要求将陆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被告人王荣,后王荣将陆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

45.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王荣在骗得陆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陆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陆某某微信诈骗陆某某4名微信好友3500元。

46.2019年1月7日,被告人王荣通过微信将被害人景某某加为好友,称可以办理贷款,但需在微信上安装屏蔽器,要求景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被害人提供验证码后,被告人王荣将被害人景某某的银行卡绑至自己的微信上,并转走1880元。

47.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荣通过微信将被害人金某某加为好友,称可以办理贷款,但需交1000元好处费,金某某将1000元转给王荣后,王荣又称办理贷款需要在微信上安装微粒贷屏蔽器,需要交1400元屏蔽费,金某某又于11月20日将14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王荣。

48.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被害人纪某某加为好友,后称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纪某某500元手续费,并按被告人王荣要求将纪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被告人王荣,后王荣将纪某某电话拉黑,微信密码篡改。

49.被告人王荣在骗得纪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纪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纪某某微信诈骗纪某某微信好友纪某某100元。

50.被告人王荣在骗得纪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纪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纪某某微信诈骗纪某某微信好友张某某100元。

51.被告人王荣在骗得纪某某微信号、银行卡号、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后,将纪某某微信密码篡改登录,后使用纪某某微信诈骗纪某某微信好友冯某某1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荣诈骗金额共计5191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被告人王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荣系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多次对多人实施电信诈骗,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至今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荣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娜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荣现在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2份。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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