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王荣贵,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荣贵200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钰,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栋**楼**号。被告人马钰2016年9月因吸毒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因吸毒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四千五百元;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荣贵和被告人马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荣贵与被告人马钰共谋实施盗窃。2021年1月11日3时40分许,二人驾驶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经过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地税局后面综合大楼8栋底楼楼梯间时,发现被害人曹某甲停靠在此处的一辆两轮电动摩托车。随后由被告人马钰负责望风,被告人王荣贵使用断线钳将电动摩托车座凳下的电瓶盗走。后被告人王荣贵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电瓶卖给他人。经自贡市贡井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人民币2590元。
另查明,被盗电瓶已追回,被告人王荣贵所得赃款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票、轨迹图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
3、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荣贵、被告人马钰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荣贵和被告人马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贵和被告人马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荣贵和被告人马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荣贵和被告人马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荣贵和被告人马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卫平
检察官助理:杨泽瑜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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