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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莉芬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19〕1512号

被告人王莉芬,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街**号。2015年8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2019年10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莉芬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莉芬本市江岸区车站路**国际**楼走廊处被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1袋透明塑料袋装毒品疑似物“麻果”。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重19.33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表、前科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王莉芬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莉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莉芬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毒品再犯、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莉芬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波

书记员:葛琴

2019年1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王莉芬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

2. 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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