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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萌诈骗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萌(曾用名:冯萌萌),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区******号。被告人王萌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7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王萌通过使用苏宁金融任性付从赵某某处购买苹果手机,再出售套现的方式认识赵某某。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萌为筹集网络赌博资金,通过虚构合伙开发套现软件需要投资、出售套现软件需要找人更改账号、套现软件内有余额可以退款等理由,以自己或者冒充覃某某、张某甲、曹某某等人的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骗取赵某某人民币共计59万余元。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截图、转账记录、转账明细、微信账单、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银行交易明细、身份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条、欠条、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张某乙、孙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萌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辨认等笔录;

6.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萌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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