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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营、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营,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3********,汉族,初中,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2001 年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3年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7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街道**路**号,现住址: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2014年3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 元。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营、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22 日晚,在铜山区**镇**街**修脚店内,被告人王营、杜某某酒后,因偶发口角纠纷,借故生非,随意对马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进行殴打,致马某某左侧颞骨(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颅内出血)。经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营、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营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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