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蒙蒙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超市销售人员,户籍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室。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6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本市静安区静安区昌平路、延平路附近,欲停靠车辆时,恰逢被害人李某某骑自行车经过,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王某某下车和李某某发生推搡,期间王某某抽打李某某面部,并将其推倒在地致其受伤,后双方均报警。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桡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轻微伤。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王某某殴打至倒地受伤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情况。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王某某系自动投案。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调取的内网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6.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科浓

检 察 官:闫  巍

检察官助理:胡玮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电话:1875617****;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