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蒙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王蒙在自身大量负债的情况下,虚构投资北京市门头沟区京西俱乐部地产项目在短期内可获得翻倍利润,以保底支付1.5%-2%不等的月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邀请他人到北京考察等方式对外宣传,陆续以投资或借款的名义募集大量资金,后仅将少量资金名义上投入其注册的北京万佳天成置业有限公司运营,大量资金用于肆意挥霍、归还个人欠款以及通过银行取现、POS机刷卡、向他人账户转账等方式进行转移、隐匿,逃避返还资金。上述期间,集资参与人林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何某某、吴某某、江某某、余某某、王某丁、翁某某、王某戊、卢某某、林某甲、谢某某、魏某某、高某某等人直接或通过林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已、何某某等人将资金汇集给被告人王蒙,损失共计约人民币6603.2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蒙车牌号为粤******的大众途锐车;冻结被告人王蒙银行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15646元,冻结涉案的黄某某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55823元、庄某某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9873元。被告人王蒙于2019年10月29日在云南省瑞丽市腾隆商场二楼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羁押证明、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车辆信息查询、协助冻结通知书、会议纪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股东会议案及决议、使用协议、服务合同、项目工作计划、银行账户查询及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凭证、房产及车辆查询、收条、借条、收据、借款担保合同、诉讼文书、投资协议、项目效果图、照片、企业信息查询、公安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票据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高某某、卢某某、何某某、江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陈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损失人民币660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传兵
检察官助理:王晓彬
2020年8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王蒙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量刑建议书6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共计30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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