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蕊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蕊,小名“丑丑”,女,37岁,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街**排**号**。2018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5日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蕊在太原市晋源区**村家中,以每包人民币300元-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共四五次。

2020年2、3月份,被告人王蕊在太原市晋源区**村家中,以每包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阎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共两次。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王蕊在太原市晋源区**村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其上衣口袋中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71小包,净重共计14.06克。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71小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没收收缴毒品凭证等);2.证人证言(阎某某、马某某);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蕊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蕊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蕊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民

检察官助理:康娜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蕊现监视居住于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街**排**号**,联系电话:1713697****;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