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刑诉〔2018〕91号
被告人王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 ************,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被告人王虎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被行政拘留,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10月被行政拘留。被告人王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以故意杀人罪提请批准逮捕,同年3月21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9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追究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9月2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郑某某与马某某、杏某某在位于安徽省阜南县**镇**路的马某某家叙话,杏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与杏某某联系要前来接杏某某共同前往宾馆住宿。约3时46分许,被告人王虎与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等人乘坐张某某驾驶的王某某家的白色福特蒙迪欧汽车来到马某某家楼下路边。李某某在去马某某家找杏某某的过程中与本就有矛盾的郑某某又因琐事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听闻李某某是和其朋友一起前来,郑某某便要下楼与李某某叙话,并在下楼时将一砍刀放入衣服内。郑某某、李某某、杏某某下楼后,郑某某与李某某一直争吵到楼下楼梯口前仍互不相让。双方矛盾激化争吵激烈,欲以双方人员进行斗殴来解决矛盾。李某某对马某某放话说郑某某当晚是必然挨打的,并用手机微信语音联系程某某称郑某某要和她打架。程某某得知后下车来到楼梯口前劝解无果,李某某责怪程某某不帮忙,程某某就对李某某说你要是真打郑某某就让车上的人下来。郑某某则安排马某某去拿东西以备打架之用。约3时55分许王某某、陈某某下车来到楼梯口前,看到随后下楼的马某某携带钎猪刀、钢叉来到楼下楼梯口并欲将钢叉交给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二人立即上前与马某某、郑某某发生厮打并争抢钎猪刀、钢叉等物,钢叉随即从马某某手中掉落在地,程某某见状将钢叉拾起。此时在车上的王虎见状后手持刀具下车跑到发生厮打的楼梯口拽住郑某某持刀猛刺郑某某胸部、腹部、腰部、背部及身体其他部位约十二刀,一直将郑某某拽着捅到楼梯口前台阶处。郑某某被捅刺后双手捂着胸腹部瘫坐在楼梯口前的台阶上。与此同时王某某与马某某厮打争抢钎猪刀来到楼梯口前北侧,陈某某欲从程某某手中夺取钢叉上前帮忙。程某某没让陈某某从其手中夺走钢叉,李某某也顺手帮着程某某扯回钢叉,程某某把钢叉交给杏某某让其拿远一点,杏某某将钢叉放到了楼梯口前南边一巷子北侧。陈某某上前帮忙的同时王虎也持刀具前往王某某与马某某厮打处欲帮忙。马某某见状不再与王某某厮打争抢钎猪刀,松手往楼梯口北侧方向逃跑,致使王某某用力过猛而倒地。王某某倒地站起后手里拿着钎猪刀,此时王虎返回楼梯口前台阶处猛踹了双手捂着胸腹部正坐在台阶上的郑某某头部一脚后,又用刀具猛刺了郑某某胸腹部一刀,并用刀具指向郑某某头部将郑某某逼躺在地,此时陈某某、李某某先后对王虎有一定的拉阻动作。与此同时王某某持钎猪刀回到楼梯口前欲持钎猪刀上前打郑某某时被程某某拉住并从王某某手中拿到钎猪刀,此时王某某对刚用刀具将郑某某逼躺在地的王虎有一定的拉阻动作。王某某又从程某某手中拿到钎猪刀时,陈某某从王某某手中拿过钎猪刀扔在郑某某身旁,王虎又将钎猪刀拾起扔到楼梯口前北侧。约3时56分许,王某某、陈某某、王虎、程某某、李某某等人乘坐白色福特蒙迪欧汽车驶离现场。随后,马某某回到郑某某身旁将郑某某衣服内的砍刀拿出来扔在了楼梯口前的门后,郑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叉、钎猪刀、砍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杏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虎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法医物证鉴定书、毒物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燕杰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虎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叁册,补材叁页,光盘拾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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