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688号
被告人王虎林,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2304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二道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虎林以虚构自己承接吉林工商学院外墙保温工程需要投资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80万元。
被告人王虎林于2018年9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虎林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朱某某、杨某某、王某丙、姜某某、李某乙、陈某甲、刘某乙、闫某某、陈某乙、于某某、耿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单及相关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19年6月20日
附件: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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