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王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77********,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先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中间房间。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6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晚,被告人王虎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号房屋,趁被害人张某甲不在家,用开锁工具技术撬锁入室,正在实施盗窃时,遇被害人张某甲回来,即逃离现场。
2020年07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虎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号房屋,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在家,用开锁工具技术撬锁入室,将卧室床头的一部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07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虎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号房屋,趁被害人许某某不在家,用开锁工具技术撬锁入室,将鞋柜上人民币700多元、一块西铁城牌手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277元)、一个耐克牌背包、一个飞利浦牌剃须刀、一个公牛牌插座等物盗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虎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虎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检察官助理:刘永华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释放证明一份;
3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一张、光盘三张、提讯票和换押
证各一份、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4.证据列表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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