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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虎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899号

被告人王虎,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7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王虎行至瑞安市**街道商业街一巷**号出租房,溜门入室,窃取被害人车某某放置于该出租房二楼卧室内的金色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961元。

被告人王虎于2020年5月14日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华表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苹果11promax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古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虎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敏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虎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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