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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虎盗窃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虎,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现住钟祥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虎进入钟祥市**镇**村一组张某甲家中,盗窃现金3200元。

2.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虎进入钟祥市**镇**村六组黄某某家中,未盗窃到财物。

3.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虎进入钟祥市**镇**村六组陈某甲家中,盗窃现金15元。

4.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王虎进入钟祥市**镇**村三组闫某甲家中,盗窃现金10000元。

5.2017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虎进入钟祥市**镇**村二组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530元。

6.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虎进入钟祥市**镇**村二组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

7.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虎进入钟祥市**镇**村二组董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0元。

8.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王虎进入钟祥市**镇**街道杨某某卤菜店,盗窃现金500元。

9.2019年6月,被告人王虎进入钟祥市**镇**村二组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70元。

10.2019年7月,被告人王虎进入钟祥市**镇**村六组魏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900元。

11.2019年8月,被告人王虎进入钟祥市**镇**村五组陈某乙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虎盗窃11起,盗窃现金共计40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监控截屏图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闫某乙、闫某甲、张某乙、董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魏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荆门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王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50%,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江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虎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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