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虎,化名王宇铭,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319********3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18日被抓获,5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王虎化名“王宇铭”与被害人郭某某相识,通过与郭某某谈恋爱取得郭某某信任。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王虎先后在陕西省彬县、本市新城区西一路新西玛酒店、甘肃平凉等地,以零首付购车、处理他人打架斗殴事件、办理助学贷款等虚假事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合计1844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珂言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虎现羁押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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