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555号
被告人王蛟战(绰号“大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号。2014年7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5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蛟战、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蛟战伙同王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原料市场交通银行附近空旷处,以“牛牛”等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进行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具等服务,从中抽头获利。2019年5月左右开始,被告人朱某甲加入其中帮忙望风、提供赌具等。被告人王蛟战参与期间抽头渔利5万余元,被告人朱某甲参与期间抽头渔利2.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朱某乙、施某某、余某某、代某某、毛某某、朱某丙、胡某某、石某某、项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蛟战、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朱某丙、朱某乙、施某某、余某某、胡某某、石某某、项某某、李某乙、代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蛟战、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王蛟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蛟战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朱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王蛟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益超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蛟战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70575****;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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