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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西旺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15号

被告人王西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24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岚皋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西旺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西旺在送快餐回来的途中步行经过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晓月C区路边公交车站时,发现公交车站旁边停放了一排车辆,后王西旺遂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较新的黑色二轮摩托车推走,之后又采用骑行和推行两种方式,将摩托车运至重庆市南岸区喜来登酒店后面的一小巷处停放。民警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到王西旺住处将其抓获。并由王西旺带领民警到喜来登酒店旁的小巷处查获被盗摩托车,并扣押。

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西旺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等笔录;

6.盗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西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西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2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西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西旺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西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29日

                                  

1.被告人王西旺羁押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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