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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见华、王德杰等人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王见华,绰号“华仔”,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41972********,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由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德杰,绰号“黄鳝”,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9********,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由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曾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由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兵哥”,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41971********,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由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江陵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41990********,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由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0********,汉族,绵阳市高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绵阳市高新区**组。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见华、王德杰、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王见华、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共谋后来到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百胜村7组,将创新中心建筑工地内的十字扣件共1665个盗走,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经鉴定,被盗十字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4029.3元。

经查明,2020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见华、王德杰、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共谋后来到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金凤村,将中南高科建筑工地内的十字扣件和转向扣件共2000个盗走。经鉴定,被盗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6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扣件系盗窃所得而仍以3元/个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收购的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6300元。

被告人王见华、王德杰、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见华、王德杰、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王见华、王德杰、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见华、王德杰、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见华、王德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王见华、王德杰、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王见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  强

                                                                     检察官助理 伍顺莉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见华、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王德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何某某现在原址候审。

2.案卷材料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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