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61号
被告人王解一,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10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5天;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3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被重庆市江北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7月10日被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3月10日执行完毕。王解一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抓获,因其为王某某(男,1949年3月20日出生)唯一抚养人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解一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王解一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解一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家中被民警抓获。在市民何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见证下,民警对王解一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获以下涉案毒品:
(1)从王解一床上被子下一个塑料盒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2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红色片剂,净重分别为0.60克、5.06克,对应称量编号1-1、1-2)。
(2)从桌上废旧的微波炉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1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晶体状,净重2.95克,对应称量编号2)。
(3)在卧室桌子下的椅子上,查获塑料袋包装的2小包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状,净重分别为2.83克、3.24克,对应称量编号3、4)。
民警对以上涉案毒品分别封存、扣押,并对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经称量及鉴定,以上对应称量编号为1-1、1-2、3、4(对应送检编号1、2、4、5)的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对应称量编号为2(对应送检编号3)的疑似毒品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海洛因、可卡因、MDMA、氯胺酮成分。
2.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49********)是被告人王解一的大哥,其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王解一是王某某的唯一抚养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上述涉案毒品;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监视居住文书、相关人员人口信息登记表、前科材料、称量天平检定证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郭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解一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6.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相关指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取样及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解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解一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解一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6.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合计5.6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解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王解一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解一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洁
检察官助理 严金容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解一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9083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被告人王解一《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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