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巴中市交警支队领导、南江县委副书记,在取得被害人黄某某、龙某某、黄某甲、罗某某、郎某某等人的信任后,编造帮忙处理违章、找工作、介绍工程等谎言,骗取上述人员人民币共计47160元:
1、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向郎某某冒充巴中市交警支队领导,在取得郎某某的信任后,虚构摩托驾驶证、办理加油卡、承包劳务、购买摩托车等理由,共骗取郎某某506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其中学同学黄某某冒充巴中市交警支队领导、南江县委副书记,在取得黄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以帮助黄某某处理其家中川Y*****车辆违章为由,骗取黄某某6000元。
3、2019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黄某某认识了黄某某的嫂子龙某某,王某某冒充巴中市交警支队领导、南江县委副书记,在取得龙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以帮助龙某某儿子黄某乙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龙某某6000元,其后,王某某先后以帮助龙某某女儿黄某甲安排工作、办大学文凭、处理车辆违章为由,骗取黄某甲14100元。共骗取龙某某母女20100元。
4、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黄某某认识了李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冒充巴中市交警支队领导,在取得李某某、沈某某的信任后,王某某以帮助沈某某撤销酒驾处罚、重新申领驾驶证为由,骗取沈某某8000元。
5、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认识了巴州区**路“****足疗店”老板罗某某,王某某向罗某某冒充巴中市交警支队领导、南江县委副书记,在取得罗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以帮罗某某承包网络工程、注册公司、买烟酒送礼为由,骗取罗某某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黄某乙、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黄某某、龙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易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98166****。
2.侦查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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